案例追踪
原州区审计局:应给乡镇政府帐外欠债立个规矩
在对乡镇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领导干部已离任并已就任新职,身后却留下了大量的账外债务,给所在乡镇未来发展带来困难。对于这些账外债务的形成原因暂且不去评判,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无论于理还是于规都是讲不通的。首先是不符合《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欠债搞建设,不利于乡镇财务监督,并造成资产负债结果的不真实。
笔者在某乡镇审计时发现,某乡镇提供的账外债务承诺资料中显示无账外债务,但是我们在查询党委会议记录中发现,会议研究财务工作时,反映存在大量的账外债务,数额近千万元。面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一大堆账外清单,令人无可奈何。如果我们在审计报告中不反映这些债务,则对所离任的领导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反映不完整。显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任期能够履职”这个结论。从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查实账外债务。应考虑几点:一是时间不允许;二是对债务形成的实际情况不了解;三是对于这些账外债务认证还有一些值得怀疑的因素,即是否有些债务是离任后发生的,或者因工作变动而放弃原则补办的遗留债务或补办的一些非正常债务。因此,已离任领导签字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值得我们思考。
综上所述,乡镇政府的账外债务发生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这种现象应给其立个规矩。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杜绝上述问题,就应建立相应的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各有关乡镇政府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将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账内管理,不得擅自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打欠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程序,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实施,坚决遏制隐形债务的发生。总之,乡镇领导干部离任前不得遗留账外债务。(原州区审计局 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