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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审计法]贾焕银: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稿件来源:审计署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1-04 | 打印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审计整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每年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部署整改工作,今年7月中办、国办专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作为审计工作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审计整改主要涉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问责,直接关系审计权威,影响审计监督效能。此次《审计法》修订,增加专条,即第52条,规定审计整改各方责任,健全审计结果和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

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是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为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细化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责任,有利于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都负有相应责任。就此,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从而明确了相关各方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审计整改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健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为加强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促进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惟其如此,各相关主体才会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真正把压力当动力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四是明确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审计实践中屡审屡犯、屡改屡犯问题不时发生,所产生的破窗效应,不利于维护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明确审计整改法律责任。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刚性约束。

错而不改,过莫大焉!新修订《审计法》增加这一条,完善了审计整改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了相关各方责任,必将对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特约审计员 贾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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