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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索引号:640000022/2021-01191

主题分类: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2021-06-28

发布时间:2021-10-11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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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1)要求,蒋新录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监管的提案”(352号提案),我厅作为提案协办单位,厅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各处室(单位)认真学习自治区“两会”精神,安排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现就相关办理工作函告如下。

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监管是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具体举措。我们认为蒋新录等委员提出的提案对促进和加强我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监管具有重要推进和参考作用。

近年来,审计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决策部署,特别是2020年以来,聚焦自治区“四查四补”工作,持续加大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在推动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切实发挥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在推动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联系协调机制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对村级集体经济各类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审计监督,并对项目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推动补齐“三农”领域短板弱项,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效用。二是持续深化对全区涉农”领域审计全覆盖,在政策跟踪、乡村振兴、预算执行等审计中,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作为重要内容,揭示了个别县(区)存在的发展壮大村集体资金闲置、壮大村集体经济收益未及时分配、部分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增收作用有限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三是围绕闽宁对口扶贫协作工作机制,加大与福建省审计厅沟通协调力度,把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为审计信息互通和审计成果互用的重点,促进提高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与项目绩效,推动共享扶贫审计成果。四是积极履行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协调,督促建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推动解决好产业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同时,加强对以前年度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对照台账开展“回头看”,着力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担当,深化对“三农”领域的审计监督,继续做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和项目审计,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有效使用、项目健康运行,切实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和发展活力,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以上意见,如有未尽事宜,请与我厅办公室联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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