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库 > 审计厅文件 > 正文

审计厅文件

索引号:640000022/2021-0109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发文字号:无

成文时间:2020-12-24

发布时间:2020-12-08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法规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稿件来源: | 打印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被审计单位在当天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2006年5月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一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路392号(邮编:750001)    网站电话:0951-5026866
E-mail: zzqsjtbgs@nx.gov.cn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网站标识码:6400000050 宁ICP备12000364号-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53号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路392号(邮编:750001)    网站电话:0951-5026866
E-mail: zzqsjtbgs@nx.gov.cn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网站标识码:6400000050 宁ICP备12000364号-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