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自治区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厅办公室,具体负责审计厅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厅机关的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定;
(三)具体承办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四)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教育;
(五)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要求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审计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审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审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法定职责、内设机构、审计程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各处(室)、局、中心负责人及工作职责等;
(四)人才工作、机关党建、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动态、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五)部门预、决算情况;
(六)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七)接受信访举报的渠道、处理程序和联系方式;
(八)查办的可对外公布的违规违法案件;
(九)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审计新闻等;
(十)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工作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十一)除涉密外的审计结果报告,以及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重点民生项目审计结果公开及解读;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参与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务信息;
(三)审计机关正在审计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审计机关已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事项,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宁夏审计厅门户网站、《宁夏审计》;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审计结果公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国家审计署网、宁夏新闻网、官方微博等新闻媒体;
(五)印发宣传资料、张榜公布、公示公告。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承办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一般性的政务信息,直接审签发布;重要政务信息,经厅保密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发布。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承办方式、程序、期限。
(一)申请人按照申请信息的内容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审计厅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审计厅政务信息公开电子信箱(E-mail:sjttg@163.com)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宁夏审计网上下载《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可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发至审计厅办公室,并在函件的右上方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审计厅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审计厅办公室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但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所属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仅限于审计厅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审计厅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至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厅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从快予以答复。
(十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条 发布政务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接受记者采访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审计秘密、工作秘密的事项,由各单位负责人、厅保密办、分管厅领导依次审查后,报厅长批准。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审计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或国家审计署认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后,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反响情况,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十二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编制一份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在审计厅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更正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申请,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属不准确的政务信息,应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厅机关纪委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审计厅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厅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后,发现重大差错,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致改变审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相关岗位责任和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宁审办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审计厅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附件
自治区审计厅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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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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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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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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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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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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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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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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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审计厅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