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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审计核查思路探析

稿件来源:《审计观察》杂志2025年第1期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4-24 | 打印 |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新型腐败”的提法首见于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其与“隐性腐败”并列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重大部署,其中就包括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对反腐败形势与规律作出深刻分析和清醒把握,明确提出推进“三不腐”、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实践要求。审计机关作为反腐治乱的重要推进力量,要进一步聚焦权力规范运行,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潜心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深刻把握当前腐败的新规律新特点,深入总结破解的思路方法,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典型特征和表现

新型腐败与传统腐败本质上都是权力寻租的“异化”行为,与传统腐败的直接性不同,新型腐败的受益主体更为复杂,腐败方式更为隐蔽,导致腐败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和察觉。实践中,很多新型腐败之所以“新”,就在于其“隐”。因此,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在呈现方式上往往具有趋同性,隐性腐败也可以理解为新型腐败的特殊化表现,具有潜伏期长、甄别查处难度大等特征。从近期公开披露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占比持续增大,手段更加隐蔽。

(一)行为主体方面

与传统腐败案件中腐败分子直接出面参与权钱交易不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腐败分子往往从“台前”隐于“幕后”,默许家属亲友等充当“白手套”“代理人”在前台运作,负责沟通联系,转达请托事项,接受利益输送。而自己则躲在幕后做“实控人”“影子股东”,在双重角色中切换。如某银行行长安排老部下开设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影子”,借助层层嵌套的金融手段完成利益输送。腐败分子收受的巨额财物不再放在自己或家人名下,而是置于他人名下,有的甚至把请托人当成“钱袋子”,按需随时取用。又如,某单位领导指使其曾经的下属出面接收、保管他人行贿钱款,需要用钱时再找其“划拨”。这些案例表明,新型腐败呈现主体隐身化、关系间接化、权属隔离化的特点。

(二)权力运行方面

与以往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直接利用 本人职权为请托人牟取利益不同,当前权力寻租方式呈现多样化、间接化的特点。有的利用职务影响力,通过与自己无职务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通过监督管理对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牟利。除了直接为请托人“打招呼”“提要求”外,还采取参加饭局、出席站台、引荐相识等间接方式,让被打招呼者“心领神会”,帮助请托人完成牟利事项。如某领导为给亲属牟利益,经常参与老板们组织的饭局,还邀请相关政府官员参加,通过“心照不宣”予以关照。行权的间接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领导干部职权与牟利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利益输送方面

实践中,传统直接收受财物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一方面,腐败分子往往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交织混同,呈现表面“合法化”。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不管请托人是否有资金需求,直接向其放贷收取巨额利息,或 向请托人借入巨额资金,长期无偿使用。如某省农业农村厅某官员以“利息”为名收受管理 服务对象好处费1440余万元,在土地规划调整、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多次提供帮助。有的打着正常工作的幌子,让家属亲友到请托人公司“上班”领取高薪;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属亲友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 等提供帮助,牟取利益。又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亲友吸收存款获取高额奖励。有的以房产交易为掩护,无偿或低价购入请托人开发售卖的房产,或在交付少量定金等待房产升值后即转卖获利。再如,某单位领导干部在购买房产时,享受的价格优惠力度偏大,超出常理。另一方面,腐败分子往往将权钱交易与投资、经营等商业行为交织混同,呈现表面“市场化”。有的让家属亲友成立公司,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向请托人索取费用;有的要求请托人增加交易环节,让家属亲友参与其中,变相获得利益。如通过亲属经营的投资公司,以签署虚假协议等方式获得丰厚利润。有的无偿或以少量出资入股请托人关联公司,获得巨额股权分红;有的从请托人处购买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完成上市后再抛售获利;有的假借合作名义,由请托人出资金,本人利用职权提供“投资机会”,获利后双方共享收益。

此外,期权式腐败和逃逸式腐败也是较为典型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二者具有共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牟利,但不急于追求利益变现,而是通过正常退休、“逃逸式” 辞职、“旋转门”等方式离开工作岗位、脱离组织,再以“任职”“领薪”各种名义变相完成利益输送,实现权力的延迟变现。通过刻意在时间上割裂职务职权、牟利事项与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关联,拉长权钱交易周期,模糊腐败行为性质。

积极探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审计核查路径

通过上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无论是传统还是新型、直接还是隐蔽,归根结底都是权力的越轨、滥用和谋私。审计实践中,在关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同时,要分析风险防范不力、政策落实变形走样的背后原因,盯住权力运行关键环节,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发挥审计专业优势,沿着项目资金流向,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问题实质,精准锁定证据链,在监督财经纪律、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同时,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一)紧盯重点领域,分析业务异常

当前,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高发地带。审计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对有关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资金分配和重要事项审批等进行 重点监督。审计实践中,紧扣审计对象重点工作,深入梳理业务流程,研判在哪些环节容易出现不当干预和人为操作,有哪些资源可以实现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对异常业务要加大甄别力度。如在采购业务中关注供应商资质不符、业务异常变化、虚增交易环节等情况,在业务流程中关注逆流程操作、化整为零招标、拆分审批金额等情况,在决策程序上关注未经集体决策、超权限审批等情况,在投资合作中关注突击入股、超额分配权益等情况,在资金流向上关注资金辗转回流、异常费用支出等情况。利益输送通常隐藏在异常交易中,审计人员需弄清异常业务、违规事项的来龙去脉,以资金流和资产流为抓手,深挖细查背后可能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二)秉持怀疑态度,紧扣权力运行条分缕析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体隐身化、财物权属隔离化、权力寻租期权化特征,审计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摒弃“存在即合理”的固有思维定式,始终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紧扣权力运行的全链条,锁定异常违规业务、异常资金流向背后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发挥特殊作用”的领导干部,围绕其权力配置和运行轨迹,深挖违规用权、违规决策背后可能牵涉的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既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权力运行中的违规情节、造成后果及相关责任,也要抽丝剥茧挖掘其“利益代言人”的线索。对于访谈了解的情况和调查取证的资料要从多个角度来比对印证,聚焦矛盾点,不断拓宽思路,分析推断领导干部事前授意谋划、事中指挥操控、事后利益分配的全过程,按照时间线、履职线、资金线三个方向,对照涉嫌违纪违法的党纪法规条文要点,揭示与履职关系紧密、牟利情节明确、造成后果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运用穿透思维,把握问题实质

为应对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的腐败新形态,审计人员要善于运用穿透思维,层层递进、抽丝剥茧,透过表象看本质。以资金借贷、房产买卖、投资交易、合作经营等民事化、市场化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将非法收入伪装成正当合法收入。对于此类问题,在核查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客观市场规律,去伪存真,准确定性。一方面,看是否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价值规律。如无偿或低价获得他人公司股权、对外放贷收取不合理高息、对外投资获得超额收益等,这类行为明显建立在双方价值不对等的基础上。另一方面,看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律。如要求请托人虚设不必要的交易环节、支付不必要的财务费用、设计保底高收益的金融产品等,这类行为丧失公平,完全是利用权力“量身定制”。

(四)发扬斗争精神,锁定证据链条

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挑战,审计人员既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对重大问题和风险损失坚持“走深一步”,揭示背后隐藏的以权谋私、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获取关键证据、打通“最后一公里”,要拿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气魄,对审计中遇到的阻力和障碍,要有理有据有节坚决斗争到底;又要提升斗争本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熟练掌握党纪法规相关条款要件,以及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善于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分析比对,不断开拓新思路、实践新方法,增强核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穿透性。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审计监督的特点,坚持由事及人,实现“参与决策、造成后果、利益输送”的证据闭环;紧扣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分析权钱交易行为的关联性;审慎进行职业判断,推演设想腐败分子行为动机、抗辩可能。审计人员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以偏概全,不断章取义,不拔高定性,确保审计调查结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作者单位系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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