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之窗 > 案例追踪 > 正文

案例追踪

关于审计管辖权的一些思考

稿件来源:厅行政事业审计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9-02 | 打印 |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有关审计管辖的问题,比如某个审计事项、某个被审计单位应当由哪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一些具有公共性的非财政性资金审计,审计部门是否有权进行审计等。就以上有关问题依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审计管辖的概念
  审计管辖,从审计对象的角度来说,是对审计对象的范围进行的划分。其主要目的是对审计权力的范围进行界定,一方面是确定审计部门的权限,另一方面是确定审计部门之间的权限。从审计主体的角度来说,是针对不同层级审计部门对审计权限的划分。
  确定审计管辖的意义在于:第一,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哪些内容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哪些不属于,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做到行使审计权力时不缺位、不越位;第二,明确审计机关之间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避免互相推诿和互相争执,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三,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有针对性地监督和评价审计机关的工作,促进审计机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对于审计管辖的规定主要见于《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审计法》确定了审计管辖的基本原则,对法定管辖、指定管辖及授权管辖做了明确的规定。
  《审计法》第二条及第三章从审计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范围:一是审计机关可以审计的部门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二是从审计的内容来看,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等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等。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几种确定审计机关管辖权的方式:一是法定管辖,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二是指定管辖,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三是授权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二、审计实践工作中对审计管辖权的思考
  一是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及其所属部门,审计机关是否均有权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其实质上就是政府的内审部门,因此审计的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和政协及其所属部门。同样的,由党委负责管理的党费审计部门也没有审计管辖权,只能依据授权进行审计。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要大于其他类型的审计。
  二是对一些具有公共性的非财政性资金审计部门是否有权进行审计?在审计实践中,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审计同仁都碰到过此类问题。比如学校中学生餐卡预缴费用、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书本生活用品费用,医院中患者已支付费用的冗余药品费用等。首先,依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管辖的范围主要是财政资金和一些公共性资金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被审计单位,同时对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管理的非财政资金也有审计的权力;其次,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其中只明确了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管辖权,因此,笔者认为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不同规定之外,审计部门对具有公共性的非财政性资金具有管辖权。
  三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有权进行核查?对此,《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因此,对于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非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无权进行核查。
  四是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哪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除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审计外,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他权限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明确了审计管辖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我们在未来的审计工作中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不留审计监督死角,不越权审计,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更充分地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当好国家的经济卫士!
  (作者单位:自治区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 纳 丽)
>>><<<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路392号(邮编:750001)    网站电话:0951-5026866
E-mail: zzqsjtbgs@nx.gov.cn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网站标识码:6400000050 宁ICP备12000364号-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53号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路392号(邮编:750001)    网站电话:0951-5026866
E-mail: zzqsjtbgs@nx.gov.cn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网站标识码:6400000050 宁ICP备12000364号-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