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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踪

高等院校房屋出租审计发现问题及对策建议

稿件来源:社保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5 | 打印 |


随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国家对高校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规模不断扩大,各大高校的办学条件均得到了明显改善。高校所拥有的房产资源也越来越充足,随之出现部分办公用房、老旧房屋闲置的情况。高校房屋出租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二是利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三是在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将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可减轻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压力。但近年来,笔者对多个高校实施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在房屋出租管理中存在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将不具备条件的房屋出租个别高校校内超市建校时并未规划在总平面图内,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后,根据实际需求,在学生宿舍楼附近或教学楼附近空地临时建一间或几间房屋,作为超市出租给第三方。此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且超市未办理消防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等手续,超市的消防安全不能得到保证,这对于学生流较大的学校超市来说,是比较危险的。

二是未履行审批手续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虽然房屋等建筑物的使用权、管理权归属于它所占有的高校,但其所有权在法律上国家的。部分高校未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未履行房屋出租审批手续,擅自决定房屋出租事项,在单位预、决算报表中也未如实填报房租出租情况。

三是未进行公开招租。高校学生人数多,客流量稳定,多数经营者都愿意在高校内经营超市、书店、图文快印店、餐厅等。部分高校房屋出租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而是通过会议纪要直接确定经营者。个别高校即使公开招标,也未严格按照公开招标要求进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只在高校官网发布,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四是出租期限签订不合规部分高校房屋出租存在一种奇怪现象,承租方多年保持不变。在出租合同期满后,未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按照之前合同签订的承租人顺延合同期限。如此,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不能让所有经营者均享受公平竞争机会,也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是出租收入管理不规范。高校房屋出租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但实际情况却是五花八门,如有高校和承租方约定,承租方不支付租金,但须承担高校购买一套信息系统的费用;有的高校和承租方约定,不收取租金,承租方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为师生让利10%是否让利,未约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不遵守约定的惩戒方式;还有的高校将房屋出租收入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高校房屋出租管理不规范,原因之一在于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高校应根据国家、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出台符合实际、主体责任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固定资产出租条件、审批程序、招租方式、出租价格确定、出租期限以及合同管理等。

二是加强内外部管控。健全的管理制度,重在落实落地落细。高校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规定,强化固定资产出租关键环节的管控。同时,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高校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形成内外部监管合力。确保国有资产和国家收益不流失。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高校是国有资产管理、占有、使用的具体实施单位,更是房屋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提高单位对房屋出租管理的重要性认知,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房屋出租工作领导常过问、时时有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将闲置房屋出租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社保处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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