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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踪

如何理解和把握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稿件来源:审计观察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6-27 | 打印 |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这一违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系在2023年4月25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施行之前的,则相应依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定审查判断是否构成违纪。

二是关于隐瞒不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这些情形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未报告本人已确诊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情况;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未报告经商办企业1家以上(不含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干部未报告相关涉外事项情况;存在其他隐瞒不报的情形。

三是关于瞒报行为追究党纪责任。领导干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应当相应依照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如领导干部瞒报的系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鉴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故依照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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