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追踪
案例分析 | 培训费审计的方法与技巧
根据《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2024年审计工作计划,某地消防救援总队审计组对××支队领导干部2020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了现场审计。
一、审计案例分析
审计发现,该单位培训费存在项目费用不合理、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与支队内部文件格式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况。
1. 项目费用不合理,培训费超出综合定额标准。
“2021年支队建筑消防设施强化培训项目”,服务单位为上海××消防安全培训学校,合同金额26.60万元,约定培训人数265人,平均单人培训价格1003.78元。如按照550元/人天计算,费用差额为120251.70元。
“2022年街镇、派出所等执法人员培训服务”项目,服务单位为上海市××消防安全培训学校,合同金额48.16万元,合同约定培训人数420人,平均单人培训价格1146.67元。如按照550元/人天计算,费用差额为250601.40元。
2. 中标单位报价明细表与支队内部文件格式高度一致,不合常理,疑似采购需求泄密。
“2022年乡镇派出所等执法人员培训服务”项目,合同金额48.16万元,2022年9月中标单位上海××消防安全培训学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与2022年2月支队委托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测算对比表格格式高度一致,不合常理。
“2023年综合执法人员培训”项目,合同金额39.3万元。2023年7月中标单位上海××消防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与2023年4月支队委托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测算对比表格格式高度一致,不合常理。
“2023年消防志愿者培训”项目,合同金额39.28万元。2023年7月中标单位上海××消防安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与2023年4月支队委托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测算对比表格格式高度一致,不合常理。
备注:采购文件附件中均未提供报价明细格式。
二、培训费审计的主要关注点
在培训费审计实践中,既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对培训是否如实举办、参训人员是否真实、经费支出是否合规等内容进行审计;也要对培训活动的合理性、时效性、经费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总结出审计要点,为培训费审计提供一些参考,达到提高培训费使用效率、效益、效果的目的。
一是关注依托外单位举办的培训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在审计时,凭证及附件资料不能直观地反映出相关费用的真实性,例如是否只提供综合费用清单而无各项费用清单。需要审计人员将各项明细核对,单价之和是否与总价一致。报销金额是否只是简单地按约定金额支付、并未对实际培训期间费用核减。重点关注培训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交通费等费用类别。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况:①培训中途退出学员,是否准确核算费用。②教具教材是否足量配备、多期培训是否存在反复使用情况。③授课教师通勤是否真实发生、交通费天数认定是否准确。④授课教师是否为本单位内部人员,授课教师资质认定及报销标准是否合规。
二是关注记账凭证中与培训活动时间相近、相关费用报销情况。具体表现为:同一账期内既产生了相关培训费的报销,又产生了住宿费、伙食费等业务报销;或是对同一家单位分别支付与培训相关的多笔费用。这就可能存在有意消化超标培训费用、拆分相关费用的情况,甚至存在一项业务多次报销、违规套现的情况。若发现上述凭证需要适当延伸核实清楚,弄清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
三是关注培训地方是否为外地、参训人员、培训时长、支出明细均按最高标准结算。正常情况下培训的组织应按实、按岗实施,如果人数、标准均为规定限制的最高标准,就要重点关注培训是否为“变相疗养”福利、培训经费使用有无套取或替换为其他物品发放给个人。
三、培训费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培训计划材料不全
首先培训计划应由培训主管部门以年度计划的形式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试行。实际过程中一些单位虽然制定了年度计划但培训时长、培训人数,甚至预算经费临时变更未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便实施培训,培训计划与《培训非预算申请审批表》信息不一致,缺乏报销依据。
(二)超标准开支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可以调剂。因此,审计人员在培训费审计中需格外细致。一些单位往往通过单独报销单笔分项的方式,降低综合定额,从而达到超标准开支的目的。由于依托外部培训并按天数报销,一些单位通过延长培训日期的方式增加开支,导致违规报销。
(三)虚假报销
由于经办人员对培训费综合定额的范围存在理解上的误区,造成虚假报销行为。一是工作人员利用实际并未产生的分类(住宿费、场地费、资料费等)统一开具培训费发票进行报销。二是通过转嫁、摊派培训费方式,由下属单位依据发票报销,而本单位则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一开票重复报销,违规套取培训费。三是通过虚假增加培训人员的方式,将实际并未参加培训人员,列入报销名单违规报销。
四、法规依据
1.《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三类培训综合定额标准5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消防救援队伍培训费管理规定》(2019.5.23;应急消〔2019〕123号):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启示思考
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对“培训费”的管理和使用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使“培训费”的支出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仍有一些单位与宾馆、酒店等服务性行业串通一气,在“培训费”上大做文章。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借培训费名义冲招待费。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国家有明确的限额规定,由于受此限额的约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将超出限额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以开具“培训费”发票的形式在财务上列支。
二是借培训费名义冲公款旅游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办会为形式、公款旅游为目的,培训期间,组织人员外出旅游,培训开上一天、半天,而旅游则安排五天、七天甚至更长时间,远比开会时间要长,旅游费用全部以“培训费”的形式体现。
三是借培训费名义冲礼品、纪念品支出。为了逃避财务监督,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把不能报销或不好报销的各类礼品支出,由宾馆、酒店等通过换开发票的形式,摇身一变,转为“培训费”报销列支。有的单位在办会期间,购置各种各样的礼品、纪念品赠送与会人员,而且形成办会单位相互攀比,相互提高培训礼品、纪念品档次的现象。发放的礼品、纪念品支出自然而然地混入“培训费”支出,而且所占比重有逐渐提高的趋势。
四是借培训费名义冲奖金、补贴。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虚列“培训费”的形式套取现金,违反规定为本单位人员发放奖金补贴。
上述现象,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且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增强预算执行力度,凡是超出预算的培训费一律不予报销。要增强经费开支透明度,切实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培训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增强财经纪律意识,切莫在培训费上打主意,把培训费当成一个筐,什么费用都往里面装,让培训费真正用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