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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踪

某市工伤保险基金审计案例

稿件来源:《审计案例》2024年第10—12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3-27 | 打印 |

审计利剑一出鞘  欺诈骗保现原形

——某市工伤保险基金审计案例

2020年年底,按照审计署统一工作部署,X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A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强化大数据先行分析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实行组织分工精细化,强化质量控制,取得良好成效。通过审计,发现了A市西湾化工厂老板王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串通社保局经办人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问题。

疑点初现

“这条数据记录怎么这么奇怪,参保人在参保仅18天后就在工厂发生了事故死亡,哪有这么巧合的事情?”审计组成员小郭是社保审计新兵,这次审计中她主要审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前累计余额情况。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参保人刘某从参保到工亡时间仅18天时间。听取小郭汇报后,主审小梁立马警觉起来:“此事必有蹊跷!现在马上调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档案资料原件,疑似欺诈骗保!”

根据A市人社局提供的工伤认定资料显示:参保人刘某在A市西湾化工厂工作,2016年6月5日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6日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7月24日因在厂操作机器故障当场死亡。西湾化工厂于2016年8月10日向A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6年8月15日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8月18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0月发放工亡人员刘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0万元,丧葬补助费3万元,2016年8月至2020年9月发放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51个月合计5万元,共计78万元。

小梁带着小郭认真审查了刘某的工伤认定档案,这份档案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程序无误,一下子看不出什么问题,但又总觉得该员工从签劳动合同到参保再到出事前后时间不到2个月,真有那么巧合?小梁再次认真核查档案,在一份公安机关对工亡人员刘某同事谈话笔录中发现了端倪,刘某早在2000年前就已经在该化工厂工作,直到工亡前1个月即2016年6月5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从这份资料齐全、看似十分规范的工伤认定档案中寻找违法违规线索的突破口?小梁陷入深思中。

在每日审计组定时碰头协调会上,小梁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了关于刘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疑点。“工伤认定档案只是结果,既然不能从结果中找到突破口,那我们就跳出思维定式,从头还原刘某参保到工伤认定的过程,从中找出破绽,弄个水落石出!审计组对涉嫌欺诈骗保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组长的话鼓舞了小梁和小郭。

小梁和小郭再次让社保和税务部门提供更详细具体的资料,逐步还原完整的工伤认定证据链条。功夫不负有心人,小梁和小郭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终于有了新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保增员的流程具体为:首先,参保单位到税务部门为参保人办理社保增员;其次,到社保部门办理托收单;最后,根据托收单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西湾化工厂填报《社会保险变动明细申报表》申报社保增员(含已工亡人员刘某)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6日,A市税务部门受理日期是2016年8月18日9时46分。A市社保局于2016年8月31日开具社保托收单,西湾化工厂在8月31日16时18分拿着托收单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同时办理刘某社保减员申请。

小梁和小郭认真梳理了西湾化工厂办理社保增员业务的流程链条,基本可以确定化工厂是在刘某工亡后才开始办理工伤保险。此外,还发现两个主要疑点:一是该厂开始申报社保增员到税务部门受理时间接近2个月,明显滞后;二是8月31日社保局经办人员在知悉刘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为何还给化工厂办理社保增员?

柳暗花明

面对这些疑问,小梁和小郭约谈了税务部门社保业务经办人,经办人称:“2016年7月税务部门社保征收系统因费率调整,暂时停止办理当月的社保增员申报业务,直到8月份才恢复。看到申报表落款时间是7月6日,符合补办要求,办理业务时也不知道刘某已死亡,所以在8月份受理了化工厂的增员申请。”

“办理增员申报刚好就卡在税务系统无法办理的时间点。怎么会这么巧?申报表落款时间是否真实?”谈话结束后,小郭心中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随后,审计组又约谈了当时的社保部门经办人赵某。“你当时知悉刘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为什么还给化工厂办理社保增员?”小梁问道。赵某一脸不耐烦地说:“我是知道刘某已经工亡,但托收单的办理都是通过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同意!办理程序合规!”赵某提供了一份落款为地方税务局某分局出具的《关于A市西湾化工厂增减员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的复印件,显示当时过班子会时是以《情况说明》确认的事实,集体决策同意为该员工办理社保增员申报及开具托收单。

小梁和小郭仔细看了这份说明,落款确实是地方税务局某分局,也盖着税务局的公章。“既然有税务局的确认说明书,那化工厂应该是在7月6日去办理社保增员申报了,只是因为税务系统原因没办成,那这个欺诈骗保的嫌疑应该就可能排除了。”小郭有点沮丧。小梁却在思考社保局赵某为什么多次向审计人员强调办托收单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会不会“此地无银三百两”?

重大突破

“原件在哪儿?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审批材料。”小梁火眼金睛。赵某一怔,显然没料到审计人员会追问到底,悻悻地说:“只有复印件,没见过原件,原件估计在税务局,不清楚复印件是谁提交过来的。”社保局班子会决策同意就凭一张复印件就通过了?这份说明真的是税务部门开具的《情况说明》?

审计组马上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函证。税务部门反映,经询问了解当时该企业税收管理员及分局公章管理人员,均反馈该局从未出具过《情况说明》,该文件行文格式不符合税务局公文规范要求,属伪造文件,且按政策规定,办理社保费增减员业务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即可办理,无需另行出具《情况说明》。

事情终于有了重大突破,《情况说明》是化工厂伪造的。

真相大白

随后,审计组约谈了西湾化工厂老板王某。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王某承认刘某2000年以前就一直在化工厂工作,工厂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工厂也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费。2016年7月刘某在化工厂发生工亡后,因没有参保,高达几十万元的工亡赔偿费用只能由工厂支付。为减轻工厂理赔经济负担,2016年8月王某跟社保局经办人员赵某打通了“关系”,赵某负责给他“支招”,先是伪造与已工亡人员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再利用赵某知悉的2016年7月税务部门因系统调整无法办理社保增员的漏洞,伪造《社会保险变动明细申报表》落款时间,并隐瞒刘某已工亡的事实到税务部门办理社保增员。同时,利用非法渠道伪造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到人社部门办理托收单,完成工亡人员刘某社保增员业务办理,将本应由化工厂支付的工亡赔偿费用转嫁工伤保险基金,共骗取工伤保险基金78万元。

经进一步核实取证后,审计组将此问题作为欺诈骗保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后续相关涉案人员陆续被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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