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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踪

针对超高收入群体偷逃税款的审计方法(附3个典型案例)

稿件来源:《税收优惠政策与审计常见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4-10 | 打印 |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收入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于高收入者,尤其是年收入超过千万元甚至超过亿元的网红、高管、大股东等超高收入者,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资本所得,税负将由45%降至35%或20%,如果高收入者再通过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等,将收入拆分到多个企业,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等为由,申请采用企业收入的某个固定比例(如10%)来核定应税所得,税负将由45%降至3.5%。

例1: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元,利润为1000万元,现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乙公司),将甲公司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乙公司,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表3-9所示。

表3-9 节税效果对比

不管洼地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甲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甲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地转移到了洼地企业。上例中洼地企业实际负担的税额只有个税的7.28万元,那么算下来的税负7.28÷500÷1.03=1.5 % ,洼地企业相对于甲公司节约税款为:200-7.28=192.72(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92.72÷200=96.36%。

例2:假设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A公司),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元,利润300万元。现在“税收洼地”成立建筑设计事务所(B公司),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公司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如表3-10所示。

表3-10 节税效果对比

通过计算得知B企业的综合税负率为:21.84÷500÷1.03=4.24 ,而A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26.9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21.84=112.72(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12.72÷134.56=83.76%。

例3:某公司的高管,月收入为15万元,年收入为180万元。现在“税收洼地”成立商务咨询中心(个人独资公司),将个人收入直接转入个人独资公司,公司为先前的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两种方式来比较节税效果,如表3-11所示。

表3-11 节税效果对比

设立个人独资公司既能解决公司的发票入账问题,同时又为员工节约大量个税负担。通过以上计算所得可知:综合税负为:7.4÷180÷1.03=4 %,而个人税负则高达:62.904÷180=34.95%;公司相对于个人节约税款为:62.904-7.4=55.504(万元),节税比例高达:55.504÷62.904=88.23%。

针对此类问题,审计人员可通过综合分析高收入者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申报个税等数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社保金额与申报收入、缴纳税额相互之间是否匹配,重点关注申报收入金额较大但纳税金额很小的纳税人,进一步延伸核实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转为经营所得或资本所得,以及违规以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从而偷逃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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