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追踪
如何准确理解“违规聚餐饮酒性质”
当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正在深入开展,受落后待客之道观念影响,违规宴请滋生的土壤依然存在,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惩处力度,扭住不放、露头就打,严防反弹回潮、死灰复燃。实践中,由于违规宴请涉及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饮酒等多类违纪行为,彼此之间的外在表现形式相互交织、相互竞合,定性存在分歧,给精准处置带来挑战。对此,需要全面甄别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工作禁止规定等多种因素,重点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违纪违法行为定性、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予以把握,充分考虑行为本质和危害后果,综合评判。
有这么一个案例,甲是A县公安局后勤装备部门负责人,乙是B县公安局后勤装备部门负责人,丙是A县某智慧软件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均系党员。某日周六下午,甲在A县公安局陪同前来考察“公安智慧化”工作的乙等人结束公务活动后,提议晚餐到A县某高档海鲜饭店自费宴客,并安排承揽A县公安局“公安智慧化”项目的丙预定用餐房间。当晚晚餐参加人员均饮用酒水,餐后甲又安排丙支付餐费共计2000元。审查期间,甲主动退还丙上述就餐费用。
本案中,对于甲、乙等人违规聚餐并饮酒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等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丙的宴请,均系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成违反廉洁纪律。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等人违规在公务活动期间饮酒,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禁酒令》),均构成违反工作纪律。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乙违规在公务活动期间饮酒,构成违反工作纪律;甲、乙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他参加就餐人员情节较轻,可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如何准确把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是为民、务实、清廉,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和奢靡之风等。与之相违背的,就是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等是常见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但并非所有的违规宴请都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坚持实事求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准确把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不能遗漏认定,也不能随意扩大认定。
本案中,甲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丙支付,系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鉴于该问题未纳入《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表》,也不属于典型的“四风”问题,不应认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如何认定行为性质?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破除的就是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交往时的“潜规则”。处理此类案件,要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一)区分“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界限。前者是党员干部以解决个人费用、占有他人钱款为目的,主动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后者则强调的是违规接受宴请,不以党员干部的主观意愿为依据,无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只要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就构成违纪。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监督管理方接受被监督管理方的宴请等,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本案中,甲作为公职人员,既想摆排场,又想占便宜,口头上标榜自费宴请前来考察的乙等人,背地里却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丙支付当晚的餐费,无非是以“本人支付”之名掩盖“他人买单”之实,本质上侵占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认定为“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
(二)区分“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的界限。执纪执法中,对偏离正常接待活动的宴请,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不同情形。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在公务活动期间,要严格按照《禁酒令》的规定,严禁在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在非公务活动期间,也要严格执行《禁酒令》规定的“严禁在工作日饮酒”等要求。若违规饮酒的,在不构成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等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不属于“四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党纪国法禁止的是“违规宴请”,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公务接待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守《禁酒令》的情况下,可以开展正常的社交宴请活动。
本案中,一方面,就提供宴请方甲而言,其在开展完公务活动后,自己组织用餐并饮酒,不属于公务接待活动期间饮酒;由于当天为周六,不属于工作日饮酒,也没有违反《禁酒令》的规定,但甲将餐费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应认定违反廉洁纪律。另一方面,就接受宴请方乙等人而言,在外出考察学习期间一律禁止饮酒,乙作为开展公务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违规决定、带领考察人员饮酒,对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认定违反工作纪律;鉴于其他考察人员系被乙要求、被迫或“随大流”不得已参加就餐并饮酒,处于从属地位,情节较轻,可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三)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区分。违规宴请行为不仅本身涉嫌违纪,背后更衍生出站台背书、利益勾兑,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打探案情,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如果被审查人只有一个违纪行为,但同时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多个条款,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纪竞合”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当,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本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本案中,甲作为A县公安局后勤装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明知丙参与建设了本单位的“公安智慧化”项目,仍安排丙支付相关餐费,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本案引申开来,若双方熟识后甲接受丙请托插手相关案件的办理,或收受丙财物,则可能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甚至受贿犯罪。
三、如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对违规宴请类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需要区分宴请费用是公款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对公款支付的费用,应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对个人支付的费用,若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双方基于“潜规则”“你情我愿”,能准确认定宴请费用的,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若是“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的行为,系党员干部主动侵占他人的利益,支付人处于弱势、被侵占地位,应责令党员干部退赔相关费用。此外,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被审查人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情形,实践中可按登记上交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规宴请的涉案财物处置,一般不宜简单进行平分,除非是自助餐,否则数额很难达到精准分配的要求,实践中大多采用主动上交。
本案中,鉴于甲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餐费由丙支付,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甲退赔相关费用;对乙等参加人员,可和甲协商费用的分配;又因甲在组织审查期间已将全部费用主动退还丙,对涉案财物可不再提出处置意见。(作者:冯京友 邢贵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