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尽快扭转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问题时指出,要做到“三个区分”,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胡泽君审计长提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甄别、准确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张冠李戴,要客观分析问题产生的条件、背景、环境等,明确因果关系,看是不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政策或决策失误促成的,或客观环境影响造成的,客观审慎作出评价,做到依据准确、范围适当、结论客观。”
“三个区分”是指导审计人员准确定性判断问题的重要标尺,是破除“突破条框即问题”的传统审计思维与树立“突破未必是问题”的科学审计思维的分水岭。审计人员要认真践行“三个区分”,充分发挥审计的批判性和建设性两种职能作用,开创审计工作的新局面。作为审计机关,不仅要查出扶贫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而且要在扶贫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上,认真践行“三个区分”,将动机不纯作风不正的错误、不讲政治不讲规矩的错误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的失误、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等区分开来,这样才能保护扶贫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扶贫干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利益。为此,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应从五个方面来落实扶贫审计的“三个区分”,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是审慎区分扶贫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是否有实质性进展。在扶贫资金审计过程中,对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认真加以区分,不能把表面上改变了专项资金用途、实际为统筹整合使用的做法简单地作为问题提出,更不能处理和问责。相反,在该文件印发后,无论是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为借口或者担心各级监督考核不过关等不作为、慢作为,还是统筹整合实际停留在“数字汇总”或者“向上汇报”的表面形式,各专项资金实质上仍按原渠道由各部门各自为政分别进行申报、实施和管理,都会造成一些扶贫资金及相关涉农资金长时间闲置“趴在账上睡觉”,另一些扶贫和民生项目因资金缺口长时间不能开工或者半途停工。审计人员要准确区分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的“不会”与“不为”行为,调查分析造成统筹整合无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和症结所在,严肃揭露和查处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问题。
二是审慎区分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扶贫资金是否用于扶贫领域。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问题,既要追踪骗取套取资金的用途去向,也要进一步反映责任主体具体行为,如是否存在公职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以权谋私等利益输送的问题。对于被骗取套取的资金,如果在使用中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等要求或者用于非贫困对象、非扶贫项目,甚至存在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等利益输送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追回被骗取套取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如果骗取套取的资金仍被用于困难群众、扶贫项目,并未造成严重损失,且资金确实已无法收回或者不宜强制收回的,可提出不再收回部分资金的处理意见,并进一步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并视具体情节适当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或建议。
三是审慎区分优亲厚友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扶贫资金是否为贫困对象。对于优亲厚友,向下属单位、关系单位或亲属倾斜且受益对象不符合扶贫资金补助范围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回上述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对于扶贫资金用于支持非建档立卡对象的问题,其中一些乡镇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安排给有意愿的农户,并未区分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于此类问题,应结合审计署扶贫审计的处理原则,审计人员不能简单以是否在建档立卡信息数据中作为区分困难群众的唯一标准,对因各种原因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但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也要视同为贫困对象,其享受的帮扶资金不应作为超范围发放使用扶贫资金等违规问题反映,可从“精准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扶贫资金分配不够科学、精准,使用中未充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等角度来反映问题,一般不要求被审计单位追回资金和追究责任。
四是审慎区分扶贫资金集中使用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当前,部分扶贫项目资金集中使用主要存在产业扶贫盲目跟风、“垒大户”、“示范工程”等扶贫项目中的“形式主义”问题。比如,个别乡镇提出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贫困户”的资金使用模式,把精准扶贫贷款等扶贫资金集中用到少数合作社、龙头企业、能人大户身上,作为扶贫亮点来宣传,声称带动多少贫困户脱贫,实际上并未建立明确的利益联结机制,承诺的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措施并未实质上落实,甚至一些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实际由村干部或个别人控制,挂上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牌子,以此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成为个人受益或牟利的工具。针对这类问题,需要审计人员审慎区分相关责任人探索实践的真实动机,综合评价定性,做到不放过拉改革大旗以自保的“害群之马”,也不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和创新者的创造力。
五是审慎区分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扶贫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问题,揭示和反映的重点应在于这些行为和做法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存在采购程序不规范、不到位或者人为有意规避等造成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项目质量低下、效果不佳或者损失浪费,甚至存在个别人员借机为亲友非法牟利、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审计人员要客观审慎地分析、判断和定性,切实把握好“三个区分”。比如,对于建设项目程序违规等问题,要从是否存在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不到位、用地供应不及时、招投标程序繁琐时间长等方面深入分析,根据问题成因和实际效果做出定性结论,如果单纯是为了推进工作、加快项目进度而简化了程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甚至更好地发挥了资金效益,则不应作为问题提出或仅作为一般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提出,此类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对于简化或规避程序造成危害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核查和处理,有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违法违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在扶贫审计过程中,我们审计人员要全面客观,把握总体,真正做到以“三个区分”来处理问题,注重保护扶贫开发中的新生事物,对有利于推进扶贫资金统筹使用和提高资金绩效等创新举措,要积极鼓励探索,审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推动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让干部更加心无旁骛地干事业,更加一往无前地抓改革。(原州区审计局 张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