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公告 > 正文

工作公告

索引号:640000022/2024-00027

主题分类: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行政执主体、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2024-06-05

发布时间:2024-06-05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

自治区审计厅行政执主体、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清单

稿件来源: | 打印

一、执法主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二、执法人员名录

证件类型

执法类型

证件编号

1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1

2

张贵良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2

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3

4

雷学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4

5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5

6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6

7

雷马强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7

8

黄静(小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8

9

柳小凤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19

10

王能能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0

11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1

12

刘士佩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2

1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3

14

乔学渊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4

15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5

16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6

17

白海燕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7

18

虎晓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8

19

邱正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29

20

阿斯娜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0

21

丁国强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1

22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2

2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3

24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4

25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5

26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6

27

余红英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7

28

叶姿彤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8

29

潘瑞夫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39

30

黄晓华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0

31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1

32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2

3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3

34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4

35

张洋洋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5

36

谢模杰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6

37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7

38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8

39

雍文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49

40

马立虹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1

41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2

42

杨国枫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3

4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4

44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6

45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7

46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8

47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59

48

殷君兰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0

49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1

50

莫德敏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2

51

冯贵银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3

52

李岩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4

53

马小英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5

54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6

55

李晓杉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7

56

郭宁兰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69

57

王卫萍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0

58

杨晓锋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2

59

刘军伟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3

60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4

61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6

62

王桂萍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8

6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79

64

付春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0

65

石生海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1

66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2

67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3

68

向丹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5

69

何贝尔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6

70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7

71

李向东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8

72

苏修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89

73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0

74

金海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2

75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3

76

屈效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4

77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5

78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6

79

李月芳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7

80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8

81

黄静(大)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099

82

张杰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0

83

张爱华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1

84

张怡婷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2

85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3

86

杨孝祖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4

87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5

88

李立波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6

89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8

90

马梦玥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09

91

张校铭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0

92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1

93

官生军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2

94

袁树林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3

95

张国英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4

96

邢佳语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5

97

马雪莲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6

98

徐建秋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7

99

马宇博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8

100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19

101

田飞虎

执法证

审计监督

30515126120

三、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0.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13.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四、审计执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

9.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审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等规定,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4.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监督方式

广大干部群众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自治区审计厅反映。

监督电话:09515027546

七、救济渠道

1.被审计单位如果自治区审计厅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被审计单位如果对自治区审计厅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八、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银川市新华西街392号

联系电话:09515026866

>>><<<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路392号(邮编:750001)    网站电话:0951-5026866
E-mail: zzqsjtbgs@nx.gov.cn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网站标识码:6400000050 宁ICP备12000364号-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53号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新华西路392号(邮编:750001)    网站电话:0951-5026866
E-mail: zzqsjtbgs@nx.gov.cn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网站标识码:6400000050 宁ICP备12000364号-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