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
索引号:640000022/2021-00762
主题分类: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0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2020-04-07
发布时间:2020-04-07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0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崔瑞琴等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监督的建议》的提案,审计厅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处室进行研究,现将协办情况函告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监督的建议》中“三、几点建议……(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账务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按照对公共资金进行全覆盖审计的要求,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扩大监督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41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属于公共资金,因此不在国家审计监督范围内,且大多数物业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不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建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