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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文件

索引号:640000022/2021-0088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审办发〔2017〕37号

成文时间:2017-04-26

发布时间:2017-04-26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厅办公室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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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审办发〔201737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2017425日厅党组第1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7426          

自治区审计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分为国内公务接待和区内公务接待。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区、市到我区开展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和出席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方面的公务时需要我厅负责接待的活动;区内公务接待,是指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及本系统人员来厅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时,需要用餐等活动  

  公务接待的范围:来宁开展公务活动的领导及随行人员;自治区党委、政府等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接待任务;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及本系统来厅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国内公务接待  

  (一)接待管理  

  1.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2.严格实行公务接待报批制度,坚持“先报批,后接待”。厅机关各单位接到来宁单位公函后,应根据公务内容,与办公室沟通、协商提出接待意见,逐级报批。  

  (二)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来宾统一安排在自治区财政定点宾馆,住宿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房间额外配发香烟、水果、饮料和洗漱用品等。住宿费用由来宾承担,凭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  

  2.就餐标准。  

  来宾在宁开展公务期间,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发〔201417号)规定,自行用餐按早餐30元/人·次,正餐60元/人·次的标准,由我厅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工作餐以地方特色为主,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3.陪同标准。  

  正司局级以上领导一般由厅长陪同,也可由厅长委派有关厅领导、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人陪同,特殊情况按领导指示安排;副司局级以下领导由分管厅领导、办公室负责接待。  

  4.用车标准。  

  公务接待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出行次数,降低用车成本。  

  (三)费用结算  

  严格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公务接待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按规定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领导批示、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三、区内公务接待  

  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及本系统人员来厅机关开展公务活动,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447号)规定,确需就餐的,由办公室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  

  四、接待纪律  

  (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接待期间不准安排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原印发的《自治区审计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宁审办发〔201468号)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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