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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文件

索引号:640000022/2021-00902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开展审计执法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审法发〔2017〕50号

成文时间:2017-05-31

发布时间:2017-05-31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厅社会监督与法规审理处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开展审计执法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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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审法发〔201750 

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审计厅的年初计划,审计厅决定在今年对全区审计机关开展一次审计执法和审计质量检查工作。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区各级审计机关2016年度计划和调整增加的审计项目,2016年至20176月出具的所有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检查时间:20177月份,具体日期和行程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本次检查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审计执法不到位问题 

  1.应当审计的重要事项未在审计项目中安排。各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是否体现审计署每年对地方审计机关的指导意见;审计实施方案已安排审计的事项是否审计。 

  2.重要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3.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问题应写入报告而没有写入报告,也未作出说明;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无异议,但未写入正式报告,也未作出说明。业务会议已确定在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也未作出说明。 

  4.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 

  应下达未下达审计决定;虽下达审计决定但处理处罚不到位;对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办理了移送;应移送而未办理移送;虽移送,但移送不到位。 

  (二)审计执法越位问题 

  1.超越法定职责介入项目管理。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是否存在以审代结,以审代决的现象。 

  2.超越审计范围无限延伸。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扩大审计范围,调查与审计事项无关的情况,导致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事项草草结束或者未审计,造成既越位、又缺位现象。 

  3.滥用调查取证权。 

  是否存在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取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随意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不真实、完整地记录谈话内容,随意取舍的现象。 

  4.超越职责权限处理处罚。 

  是否存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下达审计决定的现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项目,对非被审计单位(如施工单位)直接下达审计决定的现象。是否存在超越权限乱罚款,依据会计法、税收征管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建筑法、发票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审计机关无处罚权的法规条款对被审计单位罚款的现象。 

  (三)审计程序合法性问题 

  1.未履行审计计划告知程序。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自计划确定7日内是否告知列入审计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2.未按规定要求送达审计通知。 

  3.违反程序查询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存在尚未取得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个人存款与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有关等证据情况下,查询个人账户的现象。 

  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不规范。 

  审计机关审计实施后,是否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同时,是否还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有的问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查实而未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但在审计机关正式出具报告前查实后需要纳入正式审计报告反映的,是否就该问题补充征求意见。是否征求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意见的,是否经过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5.未履行审计听证告知义务。 

  是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前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6.征求意见后加重处罚的未履行告知义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是否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7.救济途径和期限未告知或告知不正确。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是否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书是否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书是否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是否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为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为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四)审计结论不恰当问题 

  1.审计评价方面: 

  1)是否存在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评价。 

  2)是否存在评价意见事实、证据不充分,或者引用非审计核实的数据进行评价。 

  3)是否存在评价意见与发现的问题矛盾。 

  4)是否超越审计范围,对审计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 

  5)评价意见不够明确具体。 

  2.问题事实方面: 

  是否存在事实表述不准确;违规情节不完整;数据错误等。 

  3.问题定性方面: 

  是否存在事实与定性不对应问题;定性缺乏证据支持或与证据不符;定性错误;定性不够客观恰当。 

  4.法规适用方面: 

  是否存在存在未引用法规;法规引用与定性、事实、责任主体不对应;法规时效性错误。 

  5.处理处罚意见方面: 

  是否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尺度不一;是否存在未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6.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方面: 

  是否存在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责任界定不准确问题。 

  7.审计决定下达范围方面: 

  是否以审计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为依据。 

  8.审计移送处理方面: 

  是否存在对不应当办理移送或者尚未达到移送条件的办理移送;同一问题多头移送;移送处理书的主送部门不恰当;证据支持、事实表述、定性、适用法规等方面是否存在不适当的问题。 

  9.审计结果落实方面: 

  审计决定是否执行;审计移送是否立案查处;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五)基础工作不到位问题 

  1.是否存在立项不科学。 

  是否存在因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配比,审计走过场现象。 

  2.是否存在对外聘人员管理和业务质量控制不到位现象。 

  3.是否存在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不规范。 

  4.是否存在审计记录不规范。审计调查了解记录编制不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核不规范;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编制不全。 

  5.是否存在审计报告编审程序不规范。 

  审计组内集体研究讨论程序欠缺;不重视和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业务部门复核职责履行不到位;项目审理不规范;项目审定不规范。 

  6.审计档案不完整。归档是否及时;被外单位调阅借走的取证材料原件是否归档;领导交办和核查举报事项,是否因无对应的审计项目没有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也没有单独立卷归档。 

  (六)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的问题。截至2017630日,各级审计机关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况。 

  四、几点要求: 

  (一)请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按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二)各市、县(区)审计局要在20176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审计厅社法处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 

  (三)准备好相关资料。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对列入2016年计划的审计项目,一律要求归档。并准备好审计计划、审计项目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资料,在审计厅检查组检查时提交。检查结果随后向全区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7年5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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