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审计厅“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自治区审计厅“谁执法谁普法”四个清单工作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审计厅“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努力形成自治区审计厅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60号)和《审计署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审法发〔2017〕24号)的有关规定,审计厅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法责任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效;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审计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普法责任制要着力推动审计人员全员学法用法:
(一)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司发〔2016〕4号),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二)不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结合审计人员不同岗位需要,通过法治讲座、法治研讨、党校培训等,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
(三)着力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能力。强化审计人员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真正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
(四)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深度融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审计人员牢固树立“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宣传审计人员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切实发挥道德教育和党性修养在依法审计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凝聚力量。
第四条 普法责任制要着力推动向社会开展普法:
(一)提高审计立法公众参与度。审计厅在参与修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进社会公众对审计法规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二)结合审计业务和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法律宣传。在审计进点会、审计过程和交换审计意见时向被审计对象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告知其在审计过程中拥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其自觉接受审计并监督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意识。
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置信访举报和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强化以案释法,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程序,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三)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审计厅要充分利用所属期刊、网站等媒体,认真落实中央宣传部、国家网信办、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普法办印发的《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自觉履行公益普法社会责任。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制作审计法治专栏、专版,提高社会公众对审计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第五条 普法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厅机关各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在审计厅党组的领导下,由审计厅“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以下简称厅普法办)。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遇有普法规划中期考核、检查验收,一并进行。
第八条 普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按照普法责任制在审计厅工作目标考核所占分值折算得分。
第九条 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任务安排。厅普法办按照《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审计厅“谁执法谁普法”四个清单工作分解表》,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自我评价。厅机关各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评。
(三)平时考核。厅机关每年开展审计质量执法检查时,将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四)综合考核。厅普法办在各单位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量化打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条 厅普法办对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普法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典型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普法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