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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40000022/2021-0099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审法发〔2018〕128号
成文时间:2018-09-30
发布时间:2018-09-30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社会监督与法规审理处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厅实施的、需使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的审计业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人员)是指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签约的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需要聘请公开招标签约以外的特殊专业中介机构(人员)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审计厅成立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聘请工作小组),负责聘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聘请工作小组组长由审计厅总审计师担任,具体工作由社会审计管理监督和法规审理处(以下简称社法处)承办。
聘请工作由审计厅机关纪委进行监督。
第四条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时,审计组组长(包括副组长)由审计厅人员担任,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由审计厅出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对其分工负责的审计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所需费用列入审计厅年度部门预算,不以任何方式由被审计单位、项目业主承担。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应当从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签约的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 不得聘请有下列情形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业务:
(一)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其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审核招标控制价或参与招投标代理咨询服务的;
(二)三年内曾在拟审计单位任职或为拟审计单位办理过审计、会计、税务、咨询、法律等事项的;
(三)与拟审计单位负责人等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四)与拟审计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参股股东、购买持有股票、基金等)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性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八条 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实行“审批、推选、使用”三分离的原则。
第九条 以计时方式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从审计厅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单位中选用:
(一)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审计项目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后,确需聘请中介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要在审计实施方案人员分工中予以明确。并提前填写《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附件1),明确参与审计事项、聘请方式、人员数量、资质条件、时间期限、工作地点等要求,并做好聘请经费预算;
(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经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聘请工作小组审核,由聘请工作小组组长审定批准;
(三)聘请工作小组根据审定批准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在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签约的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单位中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推选中介机构(人员),并向中介机构出具《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通知单》(附件4);
(四)中介机构(人员)确定后,由聘请工作小组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出具《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派遣单》(附件5)。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派遣单》组织中介机构(人员)按时参与审计项目。
第十条 以计件方式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从审计厅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单位中选用:
(一)由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需求方案》,包括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组人员及分工、聘请中介机构(人员)需求情况(包括:专业方向、团队结构、目标要求、工作期限、工作地点等要求);
(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经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聘请工作小组审核,由聘请工作小组组长审定批准;
(三)聘请工作小组根据审定批准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通知中介机构报名,由聘请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排序后,提交审计厅党组会择优确定;
(四)中介机构确定后,由聘请工作小组代表审计厅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项目服务合同(协议)。
第四章 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 计时付费标准: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含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人员)一个工作日1200元(税前,下同);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一个工作日1000元;
(三)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一个工作日80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一个工作日600元。
以上费用包含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及其他杂费等,实行定额包干,由审计厅与中介机构统一结算。工作地点在区外的,往返交通费由审计厅据实报销。
聘用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或专业鉴定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计时付费审计项目,审计组负责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进行审计现场考勤和审计工作质量考评,如实填写《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以半天为单位)(附件2),并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组填写《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附件3),作为聘请工作小组支付聘请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计件付费审计项目,应当参照自治区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由聘请工作小组与中介机构通过协商,报审计厅党组同意后签订《审计项目服务合同(协议)》。
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组就中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作出计件付费审计项目总结,作为聘请工作小组支付聘请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将《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派遣单》、《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计件付费审计项目总结报聘请工作小组,统一进行结算。
第五章 聘请管理
第十五条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开展审计调查,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列明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理由、参与的审计事项和审计目标;
(二)填写《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明确中介机构(人员)参与的审计事项、聘请方式、人员数量、资质条件、时间期限、工作地点、聘请经费预算等;
(三)根据聘请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派遣单》,联系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
(四)加强保密教育,并要求中介机构(人员)逐人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6),落实保密责任;
(五)加强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审计现场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审计组长(或审计组长委托的审计现场负责人)的责任。凡涉及到聘请费用的,审计厅不承担规定程序以外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实际不符的费用:
1.未及时发现中介机构(人员)将审计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包的,或发现有转包现象未及时向审计组所在处室(局)和聘请工作小组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经聘请工作小组同意,擅自增加、调整人员的,或擅自延长聘请时间的;
3.费用结算时向聘请工作小组报送的中介机构(人员)现场审计考勤与实际不符造成多付聘请费用的;
4.中介机构(人员)在审计现场,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长期不在审计现场的;
5.对中介机构(人员)管理不严,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的。
(六)审计现场结束后,及时将中介机构(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收回,办理好资料的交接和安全工作;
(七)对中介机构(人员)完成审计事项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八)对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不服从审计组管理的中介机构(人员)需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九)审计现场结束后要如实填写《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和《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计件付费审计项目总结,并对考勤、考评、总结等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审计组填写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和《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的审核结果负责;
(二)对聘请工作小组派遣单中派遣人员与实际到场人员进行核对,并对其一致性负责;
(三)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执行廉政、保密、现场管理等纪律情况负责;
(四)对中介机构(人员)完成审计事项情况和审计项目质量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五)对中介机构(人员)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并对聘请经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聘请工作小组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推选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公开、公平、公正负责;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和《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以及聘请人员职称、执业资格定期汇总,向厅党组专题汇报聘请费用后,统一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经费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三)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对与中介机构(人员)签订《审计项目服务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负责;
(五)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的审计事项出现审计质量问题,依据审计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合同,提出追究中介机构(人员)责任、解除服务协议等意见,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九条 分管厅领导和聘请工作小组组长对《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审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中介机构(人员)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中介机构(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聘请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审办发〔2013〕73号)、《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选用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单位参加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审办发〔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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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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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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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方式(计件式/计时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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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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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请人员数量及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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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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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人员参与审计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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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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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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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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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工作小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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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工作小组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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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整情况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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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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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工作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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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工作小组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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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勤表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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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人员姓名 |
职称(资格) |
工作起讫日 (共_天) |
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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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备注:以半天为单位附考勤明细表,由审计组长签字。
附件3
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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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计实际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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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计中介机构(人员)及资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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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聘请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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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及标准 |
较满意 (18.1-20) |
满意 (16.1-18.0) |
一般 (14.1-16.0) |
不满意 (14分以下) |
需要说明的情况 |
审计质量(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等各类工作记录,或者按照行业准则出具单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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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审计工作情况(按照要求配备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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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熟练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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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料移交情况(规范、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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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四严禁工作要求、保密纪律等)纪律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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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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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案件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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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突出的个人/表现不合格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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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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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同时聘用几个中介机构或者聘用人员来自不同中介机构的,按中介机构分别填写此表。
2.请根据表现据实打分。
附件4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通知单
20**年第**号
:
现有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需聘请你单位 名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参与审计事项 ,资格要求 ,工作地点 ,工作时限 (具体工作时间以审计组考勤为准) 。
请你单位选派经验丰富、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审计,并提供参审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或执业资格、联系电话)和职称或执业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业务定点服务合同》,请你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若不能参加,请书面说明原因。
传真:0951-5044183
审计厅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5
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派遣单
20**年第**号
:
你单位申请聘请 名中介机构人员参与 审计项目,经聘请工作小组同意,选派 (单位) 名人员配合你单位开展工作。名单如下:
请你单位与上述人员联系,按《自治区审计厅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聘请人员进行管理,并做好相关考勤、考评、保密承诺等工作记录。
审计厅社会审计管理监督与法规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6
保密承诺书
经审计组培训,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和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未经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信息、文章;
六、审计项目结束后,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清退所有涉密载体。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