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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文件

索引号:640000022/2022-00059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审法发〔2022〕72号

成文时间:2022-09-26

发布时间:2022-11-21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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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已经自治区审计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全面提升全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业务综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审计厅和地级市审计局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指导市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原则上3年实现对全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全覆盖。

地级市审计机关组织对本辖区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具体办理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告知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检查组的工作纪律要求。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工作方案。

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标、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区审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实施的审计项目业务质量情况;

(四)对外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和编发审计业务信息的质量情况;

(五)其他有关审计业务质量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审计职责履行和权限行使情况,参加议事协调机构情况;

(二)审计程序执行情况;

(三)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审计结论与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其他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财政审计项目还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偏离主责主业,审计监督弱化的情况。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还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工作机制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当重点关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关规定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审计档案及有关文书档案;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

(三)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

所检查审计档案涉及的年度和项目类别由检查组根据需要确定。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收集相关资料及附件,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导检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审计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向本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当年开展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如实、客观地向审计机关报告检查工作情况和结果,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掌握的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对于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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