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件
索引号:640000/2023-00244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3〕20号
成文时间:2023-06-06
发布时间:2023-06-06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管理运作,充分发挥政策性纾困基金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2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方案
一、政策依据。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4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原《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完善。
二、基金规模。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总规模为40亿元,其中:自治区政府出资8亿元,撬动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32亿元。分期分批,稳妥实施。
三、基金管理。授权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纾困基金管理运作;授权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代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纾困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支持范围。纾困基金支持范围仅限于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纾困范围的企业。
五、支持时限。单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股权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基金形式。纾困基金作为特殊经济环境下设立的专项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直投、转贷助贷、风险补偿及财政贴息等方式,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规范运作。
七、投资方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帮助有风险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纾困。
八、退出方式。通过出资协议明确退出方式。
九、管理费及收益分配。基金管理费本着厉行节约,按年化不高于1%比例计提;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向基金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损失,政府出资部分可以将收益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
十、补充机制。对能够通过转贷助贷、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现有政策救助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现有政策解决。对受相关政策标准限制无法解决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适当提高政府风险分担比例等优惠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政府风险分担比例最低的合作银行开展合作,资金不足部分从纾困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中解决。
十一、风险防控。针对目前股票市场已经出现受助企业在获得纾困基金救助后,企业高管大股东集中减持的恶劣事件,申请纾困基金救助的企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管及大股东必须出具不在纾困基金退出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部门职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宁夏证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拟定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纾困名单及额度,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后的纾困名单及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在上述名单范围内,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企业实施。对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
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