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自治区审计厅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规范厅机关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现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本部门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审查意见,并建立政务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