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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 发布时间:2024-01-18

  •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2024年)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1、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的程序是:

    1、根据自治区政府和审计署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反馈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

    4、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审计厅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材料前,应按规定和厅领导要求,先提交法规处复核。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延长复核时间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审计厅在收到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后,应当在30日内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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