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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的解读

稿件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9-30 | 打印 |

宁夏审计厅为进一步提升依法审计水平,研究出台了《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范围、内容、审批程序、审计取证、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了审计查询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从制度层面着力防范审计风险。  

《办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查询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的过程中,有权依法查询的单位账户,查询范围包括审计对象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以及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查询内容包括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办法》严格规范了查询审批程序和取证方法。审计人员因审计工作需要,需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时,必须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查询个人存款要求有证据证明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形,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才可查询。查询账户存款时,要求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同时出示审计厅提请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提请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查询单位账户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审计对象的账户名称及账号,查询个人存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账号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办法》重视强调查询资料的保密管理。审计人员在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审计厅及其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提请协查通知书和取得的银行流水全部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并编制账户查询工作底稿。  

相关链接: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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