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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文件

索引号:640000022/2021-0104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审法发〔2019〕48号

成文时间:2019-05-20

发布时间:2019-05-22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办公室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 | 打印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9520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厅查询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下简称查询单位账户)和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查询个人存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厅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审计对象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  

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第三条  查询单位账户或个人存款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查询单位账户应当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厅《提请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查询个人存款应当有证据证明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况,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个人与审计对象之间的关系、款项的来源、款项使用情况、相关当事人确认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调查记录等),以此认定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并经厅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厅《提请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如发现审计对象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并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可以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第四条  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同时出示审计厅提请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提请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查询单位账户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审计对象的账户名称及账号。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无法提供审计对象准确的账户名称或者账号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做出说明,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查询个人存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账号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第六条  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第七条  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审计厅及其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查询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账户查询资料档案管理。提请协查通知书要填写两名审计人员姓名,提请协查通知书和取得的银行流水全部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并编制账户查询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材料:关于《自治区审计厅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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