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
发布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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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等规定,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4.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