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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文件

索引号:640000022/2021-01061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标题: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厅审计项目资料归档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审办发〔2019〕67号

成文时间:2019-10-15

发布时间:2019-10-15

有效性:有效

责任部门:办公室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厅审计项目资料归档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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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工作,提高审计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了《宁夏审计厅审计项目资料归档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审计厅审计项目资料归档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审计项目资料归档工作,提高审计项目档案质量(简称:审计档案),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以下统称审计)中直接形成或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审计档案以审计业务部门或临时机构为归档单位,各单位形成的全部审计档案由办公集中统一管理 

  (二)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组卷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组装严密,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审计档案实行“谁组织实施审计谁负责立卷归档”的原则 

  (四)建立审计档案三级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文件材料按照“审计组整理立卷—归档单位检查指导、移交档—档案部门审核验收”的程序形成审计档案。 

  第四条  审计档案归档按以下划分责任: 

  (一)审计项目的组织单位审计档案的归档单位。成立审计项目临时机构的,临时机构为该项目审计档案的归档单位。归档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组织形式参审单位牵头单位、分组情况、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审计实施的单一性或交叉性等情况,确定档案的归集方式移交方法完成时限、归档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确定归档责任人,归档责任人应为审计组成员,并熟悉审计项目。按照审计业务相关规定,审计组一般应当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并将审计任务清单归入审计档案 

  (三)审计组设立主审时,主审负责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对各审计小组归集的全部审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归档责任人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及时收集审计小组的归档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结后及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汇集整理装订制案卷录,经审计组组长(或现场负责人)后,按时向所属归档单位移交 

  (五)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将自己保管的审计资料移交给审计组主审或审计组组长指定的人员,必要时可以编制交接清单,做好交接手续。需要补充审计证据、调整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调整后的底稿与之前的底稿一并归档。 

  (六)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提出审理意见,签字或盖章,签署审理日期。审理机构对报送审理的资料交接清单及与业务部门沟通情况记录等作好清退手续,由业务部门与审理意见一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厅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时,根据具体组织形式的不同,各参审单位归档职责分工原则如下: 

  (一)审计厅机关业务处(局)牵头或负责组织的审计项目,全部审计档案以业务处(局)为归档单位,各参审单位配合归档。汇总材料(含审计工作方案、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审计期间制发的指导性文件、组织的交流及情况汇报等)由业务处(局)负责立卷,形成综合审计档案,其他分项目审计材料由参审机构负责立卷,向业务处(局)办理交接。 

  (二)多个业务处(局)参与实施的同一审计项目,牵头处室为归档单位,各参审单位应按牵头部门要求整理、移交审计材料。 

  (三)成立临时机构的审计项目,全部审计档案以临时机构为归档单位。汇总材料由临时机构负责立卷,形成综合审计档案;各参审单位负责本单位审计材料的立卷,向临时机构办理交接。临时机构撤销后,尚未完成的归档工作,由该临时机构牵头单位负责。 

  (四)市县审计机关参加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审计档案由市县审计机关负责立卷,按照审计厅相关要求归档并保存。 

  第六条  审计档案按以下规则进行整理: 

  (一)审计档案采用“年度—组织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二)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当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不得把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另行调查、复议、应诉等情况的材料,应当在办结年度按照审计项目要求单独立卷; 

  (三)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有文件处理单、定密单或发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定密单或发文稿纸与相关文件为一件。文件处理单在前,收文在后;正本在前,发文稿纸、定稿和定密单在后。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顺序进行排列。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文件的批示; 

  2.审计报告(含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及送达回证; 

  3.审计决定(含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及送达回证; 

  4.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审理意见的采纳说明; 

  5.审理机构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审理意见及审理考核表; 

  6.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业务部门复核意见、未列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说明; 

  7.对被审计单位反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采纳说明; 

  8.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9.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征求意见稿; 

  10.专题审计报告及相关征求意见等材料; 

  11.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及送达回证; 

  12.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复核审理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意见的采纳说明; 

  13.审理机构对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复核审理意见; 

  14.审计处罚决定书(含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及送达回证; 

  15.审计听证报告(含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和审计听证记录; 

  16.涉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专题审计报告的签报、请示等材料,归入结论类文件材料; 

  17.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记录; 

  18.审计结果公告(含审批流程资料、定稿、重要过程稿)。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及银行账户情况调查表; 

  2.资料需求清单、资料交接和归还清单; 

  3.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4.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含非问题类事项及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事项); 

  5.专题审计报告相关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 

  6.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原始审计证据; 

  7.与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及重要审计情况等审计信息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 

  8.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或取证材料; 

  9.纳入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库管理的审批表及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相关材料。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工作方案(由制发单位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2.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3.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方案的材料; 

  4.审计通知书(含审批流程资料、定稿)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有关文件或批示; 

  7.与本项目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转办单或群众来信。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提请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含审批流程资料); 

  2.不属于前3个单元但与审计事项密切相关的签报及其他材料; 

  3.审计评估表、测评表等相关材料; 

  4.封存账户通知书(含审批流程资料); 

  5.采取边控措施的文件(含审批流程资料); 

  6.审计组编制的审计任务清单; 

  7.审计人员向审计组交接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及交接手续、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任务清单中相关审计事项作出的书面说明; 

  8.有关信访举报材料的登记转办台账; 

  9.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10.证明审计人员遵循准则的材料; 

  11.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12.审计整改结果公告; 

  13.审计台账; 

  14.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15.其他备查类管理事项记录; 

  16.审计项目材料归档承诺书(见附件1); 

  17.涉及以前年度审计项目的后续材料。 

  第八条  审计档案按以下规定进行编目: 

  (一)编写页号: 

  在有文字、图表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在能够显示字迹处书写阿拉伯数字,空白页不编写页号。每卷的文件材料,均从1开始编写页号; 

  (二)填写审计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2): 

  1.序号 结论类、立项类、备查类的文件材料按照一件一号原则顺序编号,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每份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的取证单、审计证据合并编号的原则顺序编号。每卷均从1开始编列序号; 

  2.文号 文件的发文字号,没有文号的不填写; 

  3.责任者 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者,统一填写为“审计组”; 

  4.题名 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文件内容自拟标题,外加“[ ]”号; 

  5.日期 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14年8月6日”填写为“20140806”。没有时间或年月日不全的,应当考证时间或补齐年月日,如:“2014年8月”填写为“20140831”; 

  6.页号 填写本份文件材料所在的起止页号,之间加“-”号; 

  7.密级 填写本份文件材料原定密级; 

  8.卷内文件目录应当放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 

  (三)填写审计档案卷内备考表(见附件3): 

  1.本卷情况说明 填写本卷审计文件材料有无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以及本卷与其他卷的关联等情况。由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情况说明的年月日; 

  2.立卷人 由立卷责任人签名并标注立卷年月日; 

  3.检查人 由审计组组长(副组长)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检查归档材料齐全有效、内容完整后签名并标注年月日。 

  (四)书写案卷封面(见附件4): 

  1.全宗名称 填写(或印制)立档单位全称; 

  2.机构名称 填写审计项目承办的审计处(局); 

  3.审计案卷题名 在“审计档案”4字下的空白处居中书写。案卷题名应当为“审计机关+关于+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名称+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案卷数量较多时,可根据案卷内容拟写副标题。如:“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年××××××的审计—移送部分”; 

  4.审计时间 下达审计通知书至作出审计报告的起止时间,以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如:“201710—201805”; 

  5.审计组组长 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组组长姓名; 

  6.本项目共  卷(第  卷) 填写本审计项目所立案卷的总数及本卷是其中的第几卷。只有1卷的,括号内可不填数; 

  7.自  年  月至  年  月 填写本卷卷内审计文件材料最早形成日期(不包括引用法规原件和取得证据原件的日期)和最晚形成日期; 

  8.本卷共  件  页 填写本卷卷内目录表中序号的最后一号和页号的最后页数; 

  9.保管期限 按《审计署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划注; 

  10.归档号 归档年度中各单位按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的序号。 

  (五)编制案卷目录应当规范,使用统一的审计档案案卷目录格式。 

  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第十条确定的标准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同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档案,由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统一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原则上保管30年后,经鉴定确无保留价值的可履行销毁程序销毁;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保管10年后,经鉴定确无保留价值的可履行销毁程序销毁; 

  (四)审计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档案馆档案移交规定,定期向相关的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因审计工作原因不便移交的,可与相关档案馆协商。 

  第十条 审计厅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永久保管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1.上级领导(机构)交办并有批示的审计事项; 

  2.上级领导对审计结果有批示的审计事项;          

  3.国家重点项目、重大投资工程审计事项; 

  4.取得重大审计成果的审计事项;          

  5.发现和揭露问题线索的审计事项;      

  6.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涉及到的审计事项; 

  7.对区本级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8.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审计事项;         

  9.重大突发事件及其跟踪审计的审计事项; 

  10.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11.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 

  12.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较大数额的援助、贷款审计事项; 

  13.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审计事项。     

  (二)定期保管30年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1.本级政府下属单位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审计事项; 

  2.根据举报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审计事项; 

  3.上级领导交办但对审计结果无批示的审计事项; 

  4.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一般数额的援助、贷款审计事项; 

  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审计事项。 

  (三)定期保管10年的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1.对下级单位的一般审计调查事项; 

  2.根据举报材料核查无实质性问题的审计事项; 

  3.具有一般社会影响力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的装订:       

  (一)审计案卷卷皮规格,一般采用长30厘米、宽22厘米、300克无酸牛皮纸,分为1厘米、1.5厘米、2厘米三种规格制作。 

  (二)审计案卷装订步骤如下: 

  1.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 

  2.对热敏纸、破损、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当进行修复或复制; 

  3.文件材料左侧装订部分不足2.5厘米,或其间有字的,应当贴纸加宽后再装订,确保装订不压字; 

  4.文件材料纸面小于B5纸面的,应当粘贴或托裱在标准的A4纸面上再装订,确保装订不掉页; 

  5.文件材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应当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6.本单位形成的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本; 

  7.选择适当厚度的卷皮进行装订,每卷装订的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2厘米,超出的应当按文件材料的阶段性适当分卷; 

  8.装订文件材料时应当将左边和下边取齐; 

  9.采取三孔一线装订法,穿线打结在卷尾备考表之后的装订条上。打孔不得使用塑料套管; 

  10.装订应当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错页、不订反、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做出标识。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签署审计项目归档承诺书,对审计项目归档文件材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审计项目归档承诺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进行汇总整理。审计项目终结时间是指审计报告签发时间。时间跨度为多年的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审计项目归档后形成的,包括根据纳入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库管理的审计线索而进行的跨年度延伸调查形成的审计移送、转送文件,或审计信息及相关审理审批等材料,按年度建立审计档案附卷。形成审计档案附卷的业务部门应当对文件的产生原由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部门负责人签字归入附卷备查。审计档案附卷材料仍按照审计档案4个单元的顺序立卷,附卷标题应体现与原项目主卷的关联。 

  第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的审计档案按以下要求移交:   

  (一)审计档案由归档单位办理移交,将装订后的审计档案案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二)移交审计档案时,应当填写“审计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附审计档案案卷目录,由档案管理人员逐卷清点验收。审计档案目录的电子版应当一并移交; 

  (三)各归档单位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移交审计档案,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按相关要求移交。 

  个别暂不适宜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交机要部门临时保管,并约定存放期限,到期后由机要部门通知主办单位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销毁的,应在处理意见中列明待销毁文件目录,按保密规定销毁。 

  第十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宁夏审计厅审计项目资料归档操作规程》的通知(宁审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审计项目归档承诺书 

          2.审计档案案卷目录 

          3.审计档案卷内备考表 

          4.审计档案卷皮书写格式 

          5.审计档案移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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